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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交往的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4-11-22         浏览次数:
 
光阴易逝,研习法律二十余载,出入数大法学院、三级法院,身边同学校友、同事、朋友们多在公检法和律师圈里工作,或身跨两界,讨法律这碗饭吃,故免不了时常探讨和听闻法律职业圈内交往之故事。这个爱恨交织的话题,除值用心品味外,亦有其警世意义。 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分野中天然不可或缺的伙伴们,彼此缺一不可。如没有法官,也就没有律师可言;如没有律师出场,法官在法庭上注定是落寂无彩的,其裁判也难令人信服。但如法官与律师,过度亲密无间,甚至行利益勾兑之事,则不但司法独立和公正性危殆矣,而法官、律师也必可能因之而身败名裂!远者如写下《论司法》名篇的英国名臣培根,近者如高谈司法独立与法官精英化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都在社会交往上覆其辙。故律师与法官之间交往界限、规则,不可不慎,自应当明辨。 从法律职业考量,律师与法官交往,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围绕案件审理在诉讼程序的交往,其集中为法庭上辩论博弈,此可谓“庭交”、“口舌之交”;二是法庭外的交往,包括正常社会日常交往,可谓“社交”,以及特殊的利益勾兑关系,可谓“利交”;三是法律职业人精神上的交流,此可谓“神交”; 上述三种交往类型层次中,前者乃为正常法律职业分工协助关系与行为,需要保持各自角色身份而又相互尊重;中者为法庭外的交往,需要视情况区别而定,需要规范,避害趋善;后者乃为最高层次的交往,有利于培育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值得倡扬。 通常案件越多,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越多越频繁密切,但从现实和官方规范要求而言,众多律师与法官等法律职业人,终其一生都多停留在“法庭上的口舌之交”阶段,或行“利交”之事,无正常社交,更无神交,甚至彼此充满不解,避之如见蛇蝎,诚良可悲也!本文分而述之: 一、“庭交”:是指案件诉讼程序的交往 1. 法庭上攻防博弈,是律师与法官交往主要方式 对于律师而言,最难处理的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地位不对等的,也是信息不对称的,合作性与对抗性并存的。天元律师事务所陈卓律师深得其三味,认为律师与法官进行博弈,应根据法官的庭审风格进行应对。其引用爪哇王朝太祖武皇帝罕必阇耶《致蒙古侵略者的一封公开信》之言: 你有拐子马,我有麻札刀。 你有狼牙棒,我有天灵盖。 你有西瓜炮,我有太平洋。 上述引言有许多暇想,甚有意思! 法官是法庭的主导者,法官、律师、公诉人应相互独立、相互尊重。对于法官而言,最难是克制其职权的天然冲动性,中立而有耐性地听完诉辩双方之诉辩陈说。因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法官工作量相当大,日程上常排满了庭审,有时候一个上、下午排有四五个庭,在时间上需要精确到三十分钟,甚至十分钟之内。故他们多容不得律师、当事人多说、不着边际的陈述,往往会直奔主题,调查问明其他想要知道事实,甚至会粗暴地打断制止律师发言。故法庭博弈须有度,律师要审时度势,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紧张对抗关系,招致不好的结果。 律师在开庭之前要认真进行诉讼准备工作,否则遇到强势的法官,往往会被很被动,甚至会受鄙视、受羞辱!事实上,如果律师连诉讼准备工作都没有做充分,那么连与法官进行博弈的资格都没有。 当然在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开庭,庭审一般都会有相当的克制,大家尽可从容。但也不全然,据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孙森焱大法官,当审判长的时候非常凶,会当庭问:“xx大律师,请求权基础是第几条?”并会同时把六法全书递过去,要律师当场翻。所以孙森焱审案时,律师要很用功,否则他问问题,你回答不出,客户又坐在旁听席看着,那是很难看、丢脸的事。 当然法官也应礼待律师,留有余地。你给律师脸色、难堪,说不定那天律师也会给你难堪了。在某省,有一未经证实的故事,说某院校女教授、兼职律师到一中级法院开庭,不知为何触怒法官,被一副庭长(审判长)当庭逐出法庭。不到一个月时间,该女律师被公示任命为该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后来还带队到曾被逐出法庭的中院调研。逐人者的法官,想必有过惶恐不安的日子。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纳贤似渴,招用数名资深律师作为高级法官,甚至庭室领导。以后将有更多的律师摇身一变成为法官。当然,法官下海成为律师的更多,说不定那天彼此在法庭上又相逢了!法律业界,流行一说法:即使不能结缘,但也万不能结怨。 2.法庭上的死磕派律师 在法庭,法官是主宰者,律师甚少敢挑战法官的,但是也有例外,有律师死磕到底的。当前已经出现一批死磕派律师、激进派律师活跃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有誓不到目的不罢休之拼斗勇气,发出言辞激烈的声音,已经撕裂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法庭和谐关系。 死磕派律师,以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为代表。在贵阳“黎庆洪案”,律师与法官、检察官针锋相对地交锋,庭审中一些律师纷纷站起来抗议,彼起此伏,审判长怒吼命令法警将数名律师驱逐出法庭,并训诫了多名律师。庭审第五天,迟夙生律师再次激烈抗议审理程序,被下令驱逐出法庭,在拉扯之中,因她情绪激动晕栽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急救。这一幕成为“死磕”派最形象的展示,传动江湖! 从李庄案一直到黎庆洪案,在律师与法官、公诉人对抗中,吸引眼球的元素不断推出,但随着死磕迅速走向极端化,甚至动用“非常”手法,如“绝食抗议”和“送红薯”等诸如此类,也使法官压力山大,有时不得不收回一些不甚恰当的成命。 死磕派律师的涌现,在法律江湖中掀起了不小波澜,也产生了死磕派律师“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中国法治”的争论。吾深赞友人吴庆宝之观点,死磕派律师要想成为公平正义的追求者,首先必须是法治社会的坚定维护者。律师可以依法抗争法庭之不公,但死磕派过激做法并不值得称道,也绝非理想的法庭交往类型。 3.律师在法庭外可否发声造势? (1)有些律师、当事人为达其目的,时常在法庭之外搞些黑材料投诉法官,迫人就范。此是阴损招法,害人而不利己,自当检讨。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着种种问题,律师完全可循正当途径反映。不得已时,依法向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揭露,如实反映司法不法行为者,则不在此限。此也是律师对抗法官或对方当事人滥用司法权的救济方法之一。 (2)随着互联网和微信等现代资讯多媒体的广泛应用,有些律师在法庭外频频发声做秀造势,挟籍此法与法官、法院、公诉方等官方过招,以图影响审判。在有名的“北京李某某强奸案”,被告人李家等的代理律师、法律顾问在网络上轮番吵作,甚是热闹,吸引了数亿民众眼球。律师将该案的具体细节拿出来炒作,提高了其知名度,曾一度绑架了网络舆论。对此,审理法官、法院不得不忙于应对,在宣传战中不敢落后半分!但是,律师的精力显然用错了地方,适得其反,李某某因拒不认悔罪,受到重判,代理律师因其行为违法违规,身受惩诫。 李案尘埃落定,实多可值检视之处,律师自当在法庭中辩伐、建功立业,在法庭外做秀造势者当不可取。当然,此举或与李家的做派有关。李家唱惯红歌,喜声色夺人,却不知名父多败子,骄纵如此,识者知其不祥:“天一”者是北宋亡国皇帝宋徽宗之笔号,其意是“天下一人”、“天家第一”,岂能滥用于小家儿?! 4.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另类交往一:律师为被告法官作辩护! 当今中国社会异常复杂,法官的地位角色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也有可能成为被告受审。此时,法官成为弱势被告,要由律师为他辩护,共同对抗公诉人。例如,在著名的广东省四会法院法官莫兆军被诉玩忽职守罪案、河北省唐山市法院马瑞芝法官滥用职权罪案,我们都看到律师与受审法官共同战斗的身影,也有众多律师予以声援,最后法院认定无罪,幸得终还法官清白身! 据闻在南方一著名大城市,有某律师多年来一直为数级法院出事的法官作辩护,而通常只收取少量费用,相当于援助性质,在当地法律圈里积累了相当不错的口碑。至以一些法官预感出事时往往交待家人,或者出事后捎话出来,要找该律师作辩护人。故做律师,也有作“及时雨”的。当然那些作恶多端的法官,哪个律师也帮不了他,咎由自取也。 5.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另类交往二:律师为法官撰写裁判书! 律师帮法官撰写裁判书,自吾入读法学院即听说有其事。从业二十年,也隐约听到若干传闻,但始终未见证实。有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一起国内知名的证券诉讼中,判决都是法官让律师写好后拿来校对的,该案的几百份判决书都如此操作(《是小说太夸张,还是现实很荒诞——一本小说引发的司法腐败热议》,南方周末记者黄秀丽)。 据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自述,其从1990年代初开始就已是一名兼职律师,但一桩官司的经历让他渐渐退出律师舞台。那场民事官司中,主审法官是他的学生,庭审之后,学生开玩笑说,“老师,您讲得太有道理了,要不判决您来写吧!”这话让张文显一惊。他坦言,那次官司之后,自己决定不再代理案子。这个司法玩笑开得不轻!若在一些地方,如真有如此的传统,也要不得。 二、律师与法官在法庭外的交往 (一)正常“社交”:法庭外的日常交往 律师与法官都是社会中人,在社会日常生活中,自应当以普通社会人进行交往,甚至可以守望相助,当然违背职业道德操守的行为除外,要在情法之间获得平衡。选择法官职业,自应远离滚滚红尘,应是一群孤独的法律精英,但是法官不是出家人、仙人,他仍得生活于世间,得正常与人交往。 山水有相逢,在日常生活中,律师不必面谀法官,而法官也不必要刻意回避律师。据闻在北方某城市,当地名校不多,许多法官与律师的孩子都会就读于同一学校,接送小孩时,彼此时常见面。法院政治处口谕,法官与律师相遇见面时,不得打招呼谈话。此禁令出,法官与律师相遇见面时,犹如路上的瞎子、聋子、牵线木偶人,法官对律师视而不见,呼而不闻,遂成为奇观!这连小学生都理解不了,不知学法律的大人们是如何想的。 笔者论,如法官、法院裁判是公正无私的,若与彼此相识的律师相遇时,打过照面、招呼又何妨? 那些非要把法官搞得象仙人、怪物,与普通人阴阳相隔、人鬼殊途,矫枉过正矣! 法官与律师和其他社会人,都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日常交往关系,此无损司法公正与私德。记得十余年前,笔者作为法院一穷法官,妻子怀胎十月,凌晨突然见红,要紧急送医院待产。当时的法官同事都买不起车,而紧急时找领导、望组织相助是绝不靠谱的事,时又没出租车应召,不得已拨叫一住在附近而平时并无交往的律师电话,请他帮忙送人。该律师接电话后,二话不说即时赶过来送人。第二天我孩子顺利出生。事后,该律师从没向我提出任何非分之请求,而我未帮过他什么忙,只是自始至今对他心存感激之情!而且,我还告诉孩子,律师中大有好人,也是可爱可亲之人。 事实上,应该说多数律师,在情感上要比法官热情可亲,法官要时常抑制着情绪,久而久之,情感也就冷漠了,职业使然,怪不得他们。笔者当年,遇人也是如此,生怕遇人会关说案子上的事。 当然如律师或律师所对法官有目的的交往,显然这是要规制的。笔者曾到过北京和广州南北若干大型律师所观摩,有主事者介绍所机构时说其设立有“公关部”,负责司法诉讼公关沟通云云,多少使人觉得有些变味的感觉。 另外,法官结好律师也是有的。十多年前听在某地中级法院任职的同学说,该院有一次搞慰问老干部座谈会,会后请老干部用晚餐。有人问怎么未见院长出席,旁有人小声说领导赴宴给某位律师庆生去了。问者一时无语。该律师在当地做得不错,贵为律协会长,广邀社会名流举办38岁生日宴,一些公检法领导当属座上宾,畅饮高歌不已。只是老干部们该晚用餐,甚不是滋味,故也就有了此江湖传说。这种交往,虽没有利益输送关系,但多了会影响人们对司法信心,自应避免的。 (二)“利交”:利益勾兑关系 1.律师与法官利益勾兑由来已久 关于利益勾兑,属非正常社交,已经远出一般社会人的人情世故范畴,不用多说,大家都很明白这是什么回事。勾兑不但是不道德、庸俗的,也是有法律风险的,故有风骨的法官、律师都不屑于为之。 但不容讳言,律师与法官利益勾兑由来已久,而且还会以更隐蔽的方式下去,此是利益使然,古今中外都没有完全解决好此问题。有些人越堕落越快乐,过着糜烂的生活方式。以往有个别法官长年泡在歌厅、夜总会、桑拿澡馆、麻将桌,灯红酒绿、纸醉灯迷,一年花划去律师、当事人几十万甚上百万银子的,有其人。有些律师,也就投其所好。 某些律师和法官的腐败关系,非常微妙。有是长期盟友型,熟人好办事,有钱大家分;有是长期豢养型,有是居间型,常常为双方的腐败“拉皮条”。现实中几乎每个受访人士,都可以举出比小说所写的司法腐败更离奇的案例。(《是小说太夸张,还是现实很荒诞——一本小说引发的司法腐败热议》,南方周末记者黄秀丽)。 据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多数违法减刑案件中都有律师身影,他们充当“掮客”,为罪犯和政法机关的公职人员牵线搭桥,甚至不惜炮制冤假错案。如广东韶关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某律师为帮助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立功减刑,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要罗建能为张海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收到好处费后,罗不遗余力大开后门,向张海等人传授在押人员完成立功的整个程序,随后又将一条抢劫案的线索告知,由张海检举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后,佛山市看守所出具立功减刑书面材料,广东省高院据此将张海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10年。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就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半月谈》文章《打官司不如当“掮客”,办案子不如跑关系》)。 现实司法腐败中,有几个影响恶劣的法官与律师利益勾兑案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友与法制盛邦所陈某律师之间利益勾兑关系;二是深圳中级法院原副院长与某女律师之间的权钱色交易,分赃千万锒铛入狱。 2.律师与法官,究竟是谁腐蚀带坏了谁? 是律师拉法官下水,还是法官逼律师行贿?湖南杨金柱律师曾在网上发公开信,要求知名法学家、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文显就此议题与他公开辩论。想如果张文显不回应,他将诉诸法院,告张文显侵害中国全体律师的名誉权。 事情得说回2009年两会时,吉林高院院长张文显对最高法院加强司法廉洁的“五个严禁”解读。提及“严禁法官和律师有不正当交往”,他说,确实有一些律师利用与法官的同学、朋友、熟人的关系,他们不是打官司而是拉关系,更有少数律师与法官交往心存不良,当事人通过律师向法官行贿。此番话被媒体以《代表:法官被拉下马坏事者都是存心不良的律师》为题刊发报道,迅速引起法律界人士关注。此事亦触动了湖南杨金柱律师,认为法官腐败,律师顶多只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张的言论伤害了全体中国律师,向张发出公开信。 公开信有下内容:“律师手中没有任何权力,怎么可以在法官腐败中产生决定作用?您的观点伤害了中国十四万律师的感情……您应当公开向中国十四万律师道歉!为了澄清我们之间的观点谁是谁非,我公开邀请您和我进行一场公开辨论。” 这位高院院长真的在网上回应了杨金柱。论战没有发生,但论题被他们深入了。他们以自身经历来现身说法,述说他们改善法官与律师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愿景。此事是当年法律界甚有意思的一事件,见诸赵蕾、肖成:《律师和法官:是谁腐蚀了谁高院院长回应律师论战公开信》,载《南方周末》。 3.法律人为什么容易学坏? 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为此著文,列举了众多法律人走了麦城,引人深思!方教授分析其原因,一是角色冲淡对错,“关系”变乱角色;二是深谙法律弊端,法律人易生轻侮法律之心;三是与中国制度混乱和法学教育功利性分不开。 方师之言,当然分析到位,但前提“法律人易学坏”命题值商榷。应当说法律人群体本质并不败坏,比起“无商不奸”之商人,法律人群体品质要好得多,但是社会对法律人寄以无比崇高的期待,容不得他们出错使坏,或者将他们腐败放大了,以至人们认为法律人都易学坏。这更需要人们思考体制制度的建设问题。 由于目前社会复杂、体制不完善,有些本性善良、业务精通且毫无贪婪之心的法官,因身在江湖身不由已,如被洪流挟裹的良玉,不慎为人情世故所误伤,落得人生蹉跎者也为数不少,诚可叹息。 律师与法官的交往事,分三个层次:一是法庭诉讼程序的辩论博弈,此谓“庭交”、 “口舌之交”;二是法庭外社会日常交往,此谓“社交”,以及利益勾兑的“利交”;三是法律职业人精神上的交流,此谓“神交”。本文继续上文谈此话题。 三、“神交”:法律职业人精神层次上的交流 就法律职业人共同体而言,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其法律地位,都是生而平等的,在精神上层面的交流,无任何身份、地位、年龄、职业之限制,惟以气质精神为依据,此乃为最高层次的交往。 法律职业人自应有共同信仰,精神上的交流,既不应也无法隔断,如无精神上的交流,则法律职业共同体亦即不复存在矣。事实上,不惟法律人需要精神层次的交往,凡知识分子和社会中人,对相互敬重、慕仰的人,甚至对古人前贤,也会自然心生交往,心神相通、共鸣! 1.法律人如何能产生精神层面的交往? 精神交往的场合、方式方法不一而足。总而言之,最主要的是彼此都要有共同法律信仰和追求,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自由的意志精神,具有良好的气质风度,具有渊博知识或良好技能,此为根本前提,否则神交无从谈起。 如法官丧失了独立人格、自由意志,籍职位之便而徇私枉法裁判者,只能引来咒骂;如律师虽腰缠万贯,则一味偷奸讹诈,向法官低三下四媚俗了事者,亦会被人鄙视,看不起! 法院内的法官,对那些到来开庭的优秀律师,只能点头是交,难得多言一句,但彼此敬重,更多是的精神层面的交往。平时所裁判之案,所撰之文书,或者所刊发之论文、案例分析,也本着法治精神,用心为之,故也就不至于为人所鄙视。未曾谋面的法官、律师,偶相遇谈论法律见解,道起姓名,彼此互道慕仰,此也不尽是虚情假意。待法官离开体制,成为自由人,彼此同道中人,不但可千里神交,更如促膝谈心、品茗论道,其情自在多矣。对此,笔者深有体会。 目前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交往处于停滞不前,偶公检法律师召集一起开个会,说都是官样文章,离真正交往尚远。各地律协,也时常会请法官给律师讲述法律问题,反过来,法院也应请优秀律师给法官讲授不同的办案体会技能,可或有双向共鸣交流。 在南国城市广东佛山,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牵头举办社会法律热点问题辩论赛,由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组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场辩论,这对当地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交流,反响不错,不失为一好交流方式。 2.法官与律师,谁更令人在精神层面景仰? 许多优秀法官、大法官,崇尚宪法与法律至上,追求公正与效率,执法如山,视为社会正义的化身,自然为众多律师、法律同道以及社会人所敬仰,心生神往、景仰!如前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 但是,就中国大陆社会而言,随着法官职位之升迁变化,其常从法律人变为世俗政治中人,渐远离了法庭裁判,其法律精神及技能均有退无进,故对大法官、高级法官在精神层面的景仰,反而似有反向下降之不利趋势。中国法官,只要过四十岁或四十五岁,他们基本不再关注研究法律问题,精力他移。高级法官、首席法官们,要么忙于官场开会应酬,要么搞书法、作画、玩奇石、古董、写诗弄文、打太极等,一应俱有,惟独少坚持上法庭审案和精研法律的。作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有公帑饱养,却不审或很少审案子了,人们质疑还能称之为法官吗?或可称政客矣。如此,又岂能为全体法律人共同景仰、神交!其理至明。 至于小律师者,因忙于生计,难以有心力兼济天下事,自然无法为人们所景仰;那些经过大浪淘沙,成就了一番事业的大律师,或者始终不渝坚持法治精神奋斗者,则容易为法官和律师们所共同景仰,如张思之老先生等。这也不纯以地位、成败论。 其他如王俊峰律师、李贵方律师等,他们作为法律人还是很敬业的,一直坚持在接案做案子,成就自当不凡。 3.如何营造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家园? 最有条件成为法律殿堂的,应是最高人民法院,此外也不排除在一些著名律师事务所为中心建立法律人的精神家园,如金杜律师所在非诉领域所取得领袖地位,如天同律师所在诉讼领域的精耕细作。 今天是微信时代,中国已有六亿多的微信用户,天同律师所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具相当重要的启示,其整理刊发有诉讼裁判规则方面的文章,已经不局限于律师圈内的传播,许多法官亦予以关注和重视,予以参考引用。 在一个地区,某家法院或律师所,要想有所作为,应当有志于营造作为该区域最好的法律殿堂,提升社会影响力,成为当地法官、律师和社会共同向往的精神家园。 年轻人不能总是繁忙,或者很迷茫,须得有些精神上的追求! 作为普通律师、青年律师,不能只是埋头办案,或无所事事。无论你多忙,都需要时常停下来,昂望星空,思考下人生前路;需要时常读书养气,与其他法律人进行精神层面的交往,朝远大理想迈进,否则人生只会黯然无光!为法官者,也一样,除了着意经营仕途者外,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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